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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恶意注册的概念、类型化及其应用
发布时间:2018/8/7 9:05:19
    一、作为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恶意注册”及其概念核
      1、“恶意注册”为不确定法律概念
近年来,“恶意注册”逐渐成为业界关注焦点,但因其内涵及外延均不够明确,论者基本都是在模糊、笼统的意义上使用该词汇。我国法学界通常使用“恶意”一词指代“应知”或“明知”的主观心理状态,但商标法业界所讲的“恶意注册”显然不仅仅包括“明知”或“应知”他人商标的情形,其外延更加宽泛。
      2、“恶意注册”的概念核
 “恶意注册”对应英文为“Bad Faith”,“Bad Faith”的反义词为大名鼎鼎的“Good Faith”,即诚信。按照徐国栋先生对诚信原则的梳理,“诚信”可被区分为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客观诚信通常以“诚信”这一术语表达之,而主观诚信则多以“善意”来表达。前者侧重于行为正当性的规则,这种规则具有普遍性;后者则为个体性的主观心理状态。作为诚信的对立面,“Bad Faith”(亦即我们所称的“恶意注册”)也可以相应地区分为主客观两方面,主观上表现为一种“明知”或“不正当的目的”,客观上则表现为违背诚实的商业道德或行业惯例的行为。此处对客观方面的界定参考了欧洲法院在个案判决里对“Bad Faith ”所做定义,根据欧洲法院给出的定义:“Bad Faith ”系指有悖于通常的道德行为准则或有违一般交易及业务惯例的行为。由于商标法是与商业标记有关的法律,商标所有人一般为商主体,与此相对应,“恶意注册”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亦应该聚焦于商主体违反商业道德和行业惯例的行为。因此,在界定“恶意注册”的客观方面时,无需过多考虑违反一般道德行为准则的情形。值得注意的是,欧盟法院给出的定义显然侧重于客观行为而非主观意图,但按通常理解,“恶意注册”行为在主观上的恶性不容忽视。
     二、恶意注册的类型、意义
    (一)恶意注册的类型及亚类型
如前所述,“恶意注册”作为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便其概念核已经明确,其外延仍模糊不清,有必要通过类型化的方式确定其外延的边界。从“恶意注册”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来看,可将其区分为两种类型:不正当竞争型和权利滥用型。
不正当竞争型注册,顾名思义,系指申请人出于不正当竞争之目的所为的注册行为。该类型的恶意注册侧重于申请人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根据表现形式又可以分为两种亚类型:1、不当攫取他人声誉的注册,即俗称的“搭便车”;2、意图阻止在先权利人进入市场而进行的注册,这里既包括阻止外国在先权利人进入中国市场,也包括阻止本国在先权利人进入新行业市场。
权利滥用型注册。申请人滥用法律权利,以期得到不当经济收益的注册行为即构成权利滥用型注册。此类型的恶意注册侧重于申请人违背行业惯例以期获取不当收益的行为,同样可以分为两种亚类型:1、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大量申请注册行为,即通常所说的“囤积注册”;2、基于从在先权利人处获取经济收益而为的注册。
    (二)“恶意注册”类型化的意义
“恶意注册”的类型化并非仅出于学术探讨的需要,其对法律适用同样有重要指导意义,尤其是因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而只能适用一般性条款的情形。《商标法》第44条第1款即构成了这样的一般性条款。
    (三)认定恶意注册时与其他法律概念的冲突与协调
      1、恶意注册与混淆。
这一探讨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恶意注册的性质。恶意注册是从属于混淆的法律现象吗?如果仅仅是为了消除或防止商业标记之间的混淆,认定恶意注册意义何在!混淆自有其判断标准,即便将恶意作为可能引起混淆的考量因素,也仍然是在混淆的框架下解决问题,完全没有必要另起炉灶,特别针对恶意注册进行遏制,这在逻辑上不能自洽。而且有些恶意注册情形与混淆并不相关,例如在涉及代理人抢注时,如果被代理人的商标尚未在中国使用,代理人抢注被代理人商标仅仅是为了要挟被代理人以便取得代理权或者争取更有利的合同条件,此种情形下并不存在混淆;大量囤积注册情形同样不需要考虑混淆。由此可见,恶意注册是独立于混淆判断的法律现象。这种与混淆无关的法律现象之所以受到商标法的否定评价,是因为商标法还存在着除防止混淆之外的其他任务,即打击以注册商标为手段的不正当竞争或牟利行为,这与《商标法》第7条的立法宗旨正好相呼应。
      2、恶意注册与地域性。
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尤其是处在影响力无远弗届的互联网时代,是否仍有必要严格坚守商标权的地域性,颇值探讨。从授权角度来看,商标权的取得受到严格的地域性限制,但在确权领域,得益于全球化以及互联网的传播,商标的影响力已经极大地突破了地域范围,尤其是那些知名度较高的商标,这时如果还僵化地强调地域性要求,显然对境外的权利人有失公平。
    三、认定恶意注册时的具体考量因素
为便于应用,“恶意注册”的四种亚类型可以再进一步分解为以下若干具体要素:
1、申请人明知或应知他人在先权利的存在。
2、在先权利具有知名度。
3、申请人具有不正当目的。
 
 
                                                                                                                                                                                    信息来源:商标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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